巧用多方合力 實質化解糾紛
原告李某與被告高某是同村民組村民,因土地流轉原因,兩家在位于翁牛特旗橋頭鎮某村“小車網子”的土地毗鄰。2022年原告李某在該地塊上種植了蔬菜豆角,被告高某在毗鄰土地種植了玉米。6月份,被告在其土地內噴灑了“莠去津”玉米除草劑,此后原告以被告噴灑的上述農藥導致其種植的3.5畝豆角受到了藥害,造成經濟損失高達4萬余元為由向被告主張賠償,無果后原告李某報警,橋頭鎮派出所派員到達現場后對現場進行了拍照、錄像等工作。雙方對損害及賠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經當地駐村第一書記及村委會相關人員調解未果后,原告將被告起訴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橋頭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就案件事實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查核實并制作了詢問筆錄,因原告對被告噴灑農藥的行為與原告豆角減產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損失數額申請鑒定,本院委托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對上述申請進行了鑒定。2022年9月,上述鑒定機構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征求意見稿),載明玉米植株和豆角植株中均檢測出“莠去津”玉米除草劑的成分,并認定噴灑農藥“硝乙莠去津”的行為會對農田系統的土壤及農作物造成損害,該生態破壞行為與3.5畝豆角枯死、黃葉存在因果關系;同時載明上述3.5畝豆角枯死、黃葉造成的經濟損失為43750.00元,并向本院出具了征求意見函,載明初步鑒定意見已經完成,為確保鑒定意見的客觀公正,請本院將初步鑒定意見轉交雙方當事人,并要求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如有異議應提交書面異議函并逐條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被告收到后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并以相關訴訟程序不合理、鑒定過程及結果不合理為由提交了書面意見函,同時以原承辦人明顯偏袒對方當事人啟動鑒定程序,致使雙方損失人為加重為由申請原承辦人回避,并向相關部門進行了舉報。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提交的申請符合規定,裁定將該案交由民事審判第一庭柳俊海法官審理。為盡快解決矛盾糾紛,柳俊海法官在收到案件后第二日即組織雙方當事人到實地勘察情況,并到當地派出所調取了事發時的出警資料。隨即于第三日的2022年12月13日便組織雙方通過庭審審查案件事實。庭審中,承辦人圍繞雙方陳述答辯,準確歸納案件爭議焦點、組織雙方舉證質證。因距離事發已經過半年之后,部分案件事實查清難度較大,該案此后分別于2022年12月30日和2023年2月15日通過網絡再次開庭審理。但訴辯雙方就基本案件事實及相關鑒定事宜爭議較大,且原告在申請鑒定過程中已經交納了2萬元的鑒定費用,該鑒定程序是否符合程序,鑒定結論能否被采信,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該案已經歷時八個月之久,豆角及土地樣本已經消失或者改變,如再次啟動鑒定程序能否進行因果關系即損失的鑒定?原、被告因該案件矛盾激化互不讓步,加之雙方此前存在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導致案件如何處理變得異常棘手。
在經過三次庭審基本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考慮到該案涉及的損失數額和鑒定費用較大,柳俊海法官決定引導當事人進行調解,同時想方設法幫助雙方當事人降低損失,多次與鑒定機構溝通交流。
2023年2月23日,在做好充分的準備后,柳俊海法官召集當地村委會班子成員、派出所工作人員與橋頭鎮人民政府派遣的4名綜合執法大隊工作人員一同前往爭議所在地進行調解,并邀請當地有名望的兩名鄉賢一起參加。在村委會,原、被告雙方再次明確了自己的訴請和要求,承辦人通過日常生活常識等因素分析案件事實,得到了村委會及鄉賢的認可,并通過分析利害關系、降低損失等方式引導雙方達成調解意見,并在當地村委會工作人員的見證下,同時對雙方此前存在的所欠貨款及灌溉用電費用等債權債務關系一并進行確認,最終引導雙方簽訂了“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000元、雙方其他債權債務作廢、原告交付的鑒定費用申請退回、原告撤回對被告的起訴”為內容的調解書,并由案件承辦人、村委會班子成員、派出所工作人員、綜合執法大隊工作人員及鄉賢對上述調解內容進行簽字確認?,F原告交納的鑒定費用已經全部由鑒定機構退回,該案件最終以撤訴方式結案。
承辦法官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服務宗旨,深入基層化解矛盾糾紛,努力為老百姓解決“憂心事、煩心事”,不僅讓人民群眾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義,同時也感受到了司法如陽光般的溫暖。
近年來,翁牛特旗人民法院緊緊圍繞旗委政府中心工作,積極探索基層治理由“一元治理”向“多元共治”轉變的新局面,以訴前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法官便民工作室為依托,實現蘇木鄉鎮黨委政府、基層法庭、嘎查村“三調聯動”,為基層群眾提供了法律咨詢、化解矛盾糾紛的新服務,切實增強了法院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能力,同時實現了審判質效和司法公信力的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