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機動車輛,駕駛人肇事以后,車輛所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嗎?
劉某與胡某系朋友關系。2022年3月24日,胡某稱自己需外出討債,向劉某借機動車,劉某當即將其車鑰匙交給胡某。胡某還車時為表謝意,請劉某及其妻子吳某吃飯,幾人均飲酒。席間,胡某再次向劉某以次日外出為由要求借車,劉某并將其車鑰匙交給胡某。胡某于當晚21時22分許,在無證、醉酒的情況下駕駛劉某車輛將行人王某撞到,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被害人王某家屬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要求劉某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中,劉某稱其不應承擔責任,理由為:其并未主動交付汽車鑰匙給胡某,系胡某在其醉酒后不知情的狀態下,自行拿走汽車鑰匙。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劉某是否對車輛肇事存在過失責任的問題。
經查,案發前胡某向劉某借車時,劉某從未確認其是否具有合法的駕駛資質,且劉某明知胡某飲酒的情況下將其車鑰匙交予胡某。
經兩級法院審理,判決劉某在胡某賠償范圍內與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本案中,劉某是案發時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其不確定胡某是否取得駕駛資格證的情況下出借車輛給胡某,且明知胡某已飲酒,屬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狀態,故劉某對此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責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經濟生活迅速發展的社會中,機動車已成為人們主要交通工具。我們每一個人要嚴格要求自己,在合法取得駕駛資格證后方能駕駛車輛,且盡量少借、不借機動車輛給其他人使用,若遇必要出借情況,請確認對方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證再進行出借。讓我們共同學法、知法、守法,推進法治、和諧社會的穩定與發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之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使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